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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员大鹏被勒索,神剧撞上吴秀波!

广东普法 2020-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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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面对面


今天普法君邀请了法治宣传顾问团的律师,就社会热点事件、案件从法律角度进行剖析,让大家从中学法、知法,培养守法意识,提高法治素养!


曾经的国民大叔吴秀波人设崩塌的事件相信大家都有所了解。根据相关报道,吴秀波的七年地下情人陈昱霖因涉嫌“敲诈勒索”而被抓捕,但具体情况至今尚无明确说法。


无独有偶,演员大鹏(董成鹏)也遭遇“敲诈勒索”,“剧情”居然撞上吴秀波事件,情节有着许多相似之处。

细节


大鹏名下的某房屋存在违建的情况被邓某发现。邓某在2018年4月至6月,多次以向公众“公布”大鹏违建信息来威胁大鹏,并索要8.3万元。大鹏方面同意(给钱),2018年6月13日先给邓某汇款2万。然后大鹏方面迅速报警,2万的汇款还没到账便被冻结,邓某也被警方抓捕。


后续


目前,大鹏被勒索案件已经宣判,邓某因犯罪未遂,因敲诈勒索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两年执行,罚款4000元。



如今,大家的维权意识日益提高,遇到“敲诈勒索”,明星更是会毫不犹豫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对比吴秀波和大鹏事件,我们可以发现几个雷同点:首先,两起事件均涉及到公开“隐私”信息;其次,这些“隐私”信息均成为索要钱财的重要依据;接着,被勒索方均表示愿意支付钱财,但实际上只支付部分;最后,被勒索方报警,勒索方被关押候审。


那么,到底什么是“敲诈勒索”?怎样的行为才能构成“敲诈勒索”?如果成立,勒索方将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呢?今天,普法君邀请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马锦林为大家解答疑惑。


什么是“敲诈勒索”?

在吴秀波和大鹏的事件中,“敲诈勒索”被反复提及,那么,到底怎样算“敲诈勒索”呢?


马律师表示,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虽然对敲诈勒索罪进行了规定,但未对该罪名的具体行为即“敲诈勒索”进行明确规定。


按照学理上的一般观点,敲诈勒索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即通常认定行为人构成“敲诈勒索”要求其实施两个行为、具有一个目的。


“两个行为”分别是以达到强迫被害人意志的为目的的威胁行为和迫使被害人交付财物的索财行为;


而“一个目的”要求行为人实施以上两种行为系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其目的具有不当性。


这样算构成“敲诈勒索”吗?


据陈昱霖爸妈在微博的公开信称,男方曾要求女方出面澄清自曝的内容不实,并表示愿意支付一笔分手费。在支付一部分补偿后,男方以商讨剩下事宜为由让女方回国,结果女方因涉嫌敲炸勒索罪被拘押。


同理,大鹏在被多次要挟下,承诺给钱。在汇款成功后,大鹏迅速报警,同样以敲诈勒索罪拘留邓某。


有网友提出疑虑,对于这种先支付一小部分钱财,然后再报警称受到“敲诈勒索”的,是否构成“敲诈勒索”呢?


对此,马律师认为,“敲诈勒索”行为的认定一般要求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


在“吴秀波事件”中,若陈某未曾胁迫吴某支付“分手费”,而系吴某主动支付款,因陈某未实施胁迫、强行索要财物的行为,自然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而在“大鹏事件”中,因行为人已实施了威胁董某、索要财物的行为,且因其索取的财物价值已达到我国法律法规中规定的“数额巨大”的标准(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要负什么法律责任?


马律师介绍,“敲诈勒索”行为一旦认定,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价值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律师介绍

马锦林律师,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破产与重整法律事务部副主任、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律师来了》节目律师团成员、广州市律师协会民事法律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广州市律师协会实习律师考核委员会委员、广东省人民来访接待厅驻厅律师、广州电视台经济与法频道特约法律顾问、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值班律师、广州海事法院调节工作室调解员、广州市越秀区、海珠区中立法律服务社值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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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东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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